继承 |
来源:wangnanjie 2016-02-26 10:21:12 浏览次数:15914 次 |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应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死亡通知书(死者去世所在医院出具);(至少一个) 殡葬证、火化证、骨灰存放证、墓碑照片等(任一个) 2、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户口本。(来本处办理公证的) 3、如继承人中有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证件要求如1) 4、死者的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若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 (3)未婚的,提供单位、社区出具的证明或者本人声明 (4)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和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5、继承人是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 6、死者遗留财产: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票账户卡、股权证明、最近日期的股票交割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遗产证明 7、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该证明由死者生前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并提供死者及所有继承人档案中本人及家庭关系栏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被继承人、继承人无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或乡政府出具或去管辖派出所出具户籍大卡,证明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等情况,内容如下: 证 明 兰州天一公证处: 据档案记载,兹证明我单位职工(我村村民、社区居民)XXX因病于X年X月X日在XXX死亡,其配偶叫XXX(是否健在)。其夫妇共生养子女X人,分别叫XXX、XXX、XXX,死者生前再无其他任何子女。若出具证明单位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则加注:死者的父母是否健在(或均先于死者死亡)。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X年X月X日 8、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继承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继承人在外地并表示直接放弃继承的,可以到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9、凡七十五岁以上(含七十五岁)老人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申请可视情况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老人行为能力鉴定证明。八十周岁以上且声明放弃继承的,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老人行为能力鉴定证明。(西固区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