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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终止而自然解除?

  来源:admin  2016-12-14 14:10:00  浏览次数:2052 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那么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其生父(母)死亡或者与继母(父)离婚或而自然解除呢?
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形成抚养关系,二是未形成抚养关系。
对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成因仅仅是因为其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而成立的纯姻亲关系,若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解除,那么基于此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自然解除。
对于后者,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成因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姻亲关系,二是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的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其生父母死亡或者与继母(父)离婚,但是这不会改变继母(父)对继子女曾经进行抚养和教育的事实。因此,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生父母死亡或与继母(父)离婚而自然终止。但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毕竟不是血亲关系,而是基于继母(父)对其的抚养和教育这一事实而形成的,那么应该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这种法律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批复的形式给出过答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陈某某四岁时,其生母与陈某某再婚,陈某某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一九五八年,陈某某因历史罪行被判处七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一九八四年退休回家。一九八七年四月陈某某与陈某某生母协议离婚。陈某某遂起诉要求与陈某某解除继父女关系,陈某某表示同意。你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某某受陈某某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某某生母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后,陈某某受陈某某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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