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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意识不清取钱难,公证伸手来解决

  来源:admin  2018-12-05 13:48:17  浏览次数:1730 次

 

两位当事人近日来我处咨询,称父亲去世多年,母亲四年前被确诊阿尔茨海默病,也就是老年痴呆,目前已经无意识、不能沟通交流、大小便失禁,需要24小时陪护。因为两人平时工作繁忙无暇照顾母亲,便将母亲安置在甘肃省慈善总会颐瑞康爱心护理院,由专人护理,每年支付的费用将近六万元,二人已不堪重负,现母亲名下在银行有存款四万余元,银行要求必须本人亲自提取,但母亲的状况已经没有办法亲自办理,于是来公证处寻求帮助。

依据当事人陈述,其母亲有可能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公证员随问道其母亲是否到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行为能力鉴定,是否已经被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称没有,因为母亲的身体以及神志的各种变化都能被一目了然,和人无交流、不认识人、不知疼痛、无法行走,不然也不会送母亲去护理院,让专人24小时看护,常人完全可以判断,本来支付的费用就大,所以不想花费更多钱去做行为能力鉴定。

本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本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宗旨、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其解决困难,再与领导沟通后便与工作人员霍润康前往甘肃省慈善总会颐瑞康爱心护理院,去查看当事人母亲的基本情况。到达护理院老人所在的房间,本公证员看到老人靠躺在沙发上,眼睛看着天花板,和她打招呼没有得到回应,指着旁边的儿子问她认识不,依然没有得到回应,询问护理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老人现在需要24小时全程看护,因为她不知道饥饿,不会吃饭,要别人喂,有时候喂在嘴里也不知道咀嚼,大小便失禁,不能言语沟通……

在核实确认具体情况后,本公证员与老人的所有继承人进行了沟通,继承人均声明并同意由其中一名子女担任母亲的监护人,负责领取该笔存款事宜,同时负责担任监护职责的子女承诺,其领取存款后不会挪作他用,仅用来支付母亲的护理费用。

本案中,老人早年丧偶,父母亲均先于死亡,无论是从情感还是从法定扶养、赡养关系来说,能担任监护人也最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就是成年子女,这样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本公证员权衡利弊后为其出具了监护及领取存款资格公证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人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供稿人:王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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