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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行为的保全证据

  来源:admin  2018-10-24 14:59:34  浏览次数:15099 次

 

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成山珍公司”)、文成县亨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成农业公司”)和温州市鹿城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城房开公司”)在郑州市注册成立郑州亨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亨哈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开发。由于郑州亨哈公司在郑州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运行的过程中与政府的要求有差距,公司的售楼部建筑被定性为违规建筑,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分别向郑州亨哈公司发出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通知。郑州亨哈公司在接到以上通知后立即与公司各股东联系和传送郑州市有关部门的通知,但是鹿城房开公司以各种理由回避,拒不签收相关文件。股东文成山珍公司、文成农业公司(上述两公司以下简称“文成两公司”)为了避免公司发生不必要的损失,预防今后发生纠纷,欲通过合法的程序把相关文件送达给鹿城房开公司并要求立即召开郑州亨哈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文成两公司特向浙江省文成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文件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对文成两公司的送达行为进行了全程的监督保全。 

一、管辖权问题。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在、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那么送达行为证据保全公证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送达事实行为发生地公证机构管辖。本案由于郑州市有关单位通知限期拆除违规建筑已到期限,通过合法途径告知鹿城房开公司已迫在眉睫,郑州亨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文成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行为证据保全时是以郑州亨哈公司的名义,而被送达单位鹿城房开公司的住址又在温州市区。按照《公证法》的规定,郑州亨哈公司的住所在郑州,送达事实行为发生地又在温州市区,文成县公证处没有管辖权。而温州市区几家公证处又因业务太忙,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给予办理,当事人又不能前往郑州请一家公证处,如果不严格按照《公证法》对管辖的规定办理,该送达行为无效,视为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送达。该规定使本案陷入了尴尬境地。在与郑州亨哈公司的法律顾问商量后,公证处决定以股东文成两公司的名义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该送达公证,因为文成两公司的住所地在文成县,作为公司的两个股东也有义务将上述情况通知鹿城房开公司,因此,文成县公证处的管辖也就名正言顺,符合了法律的规定。

二、办理送达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认真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料,确认申请人真实身份,以免申请人弄虚作假。

2、核实受送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住所地情况,看送达的地址与登记的住址是否一致。

3、要求申请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的单位及第三人到现场见证,如出现留置送达时,可以有人为公证处作证。

4、认真核实送达给接收人的文书与公证处保存的文书是否一致。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场最好要录音、摄像、拍照,公证员和证人均应当出现在照片中。

6、送达现场监督笔录应当要送达人、证人、公证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7、要采用要素式公证书,公证证词要客观,如未核实相关人身份时,只能证明自称为某某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转自黑龙江公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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