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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委托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来源:admin  2018-09-30 09:52:00  浏览次数:2588 次

      委托公证是委托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委托公证以其程序简单、功能广泛、费用低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关系导致了形式各异的隐性委托公证不断出现,使委托公证这种单方授权的法律行为逐渐成为投机者规避法律或不法分子谋利的工具。近年来,关于委托公证的纠纷、投诉、撤证、赔偿案例的不断出现给公证机构带来了很大执业风险和经济损失,也给公证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陈某持一份打印好的委托书心急如焚地来公证处说要急速办理委托书公证,经咨询得知,原来陈某的父亲正在监狱服刑,无法亲自收取到期的200万元应收账款,期限将至,故急需让父亲委托自己前去收取200万元的应收账款,由于委托书的内容及当事人身份都很特殊,公证员要求其出示法院判决书,一开始陈某拒绝出示,同时还非常专业地质问公证员:“委托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申请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公证机构就应该办理,我觉得你们没有必要要求我出示判决书并陈述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你们公证处对这份委托公证是办理还是不办理?”在公证员的一再坚持下,陈某最终出示了判决书,通过判决书公证员查明陈某的父亲犯故意伤害罪,还负有6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公证员明确告知陈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相关规定,这份委托书公证办理后将面临着被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当公证员给陈某讲明利害关系,陈某经再三考虑后决定撤回公证申请,不再要求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委托公证。

 风险提示:这是一起利用委托公证处分债权、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的隐性委托公证案例。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应认识到公证员作为职业法律人,应该像法官一样有自己的心证,不能顺着当事人的思路前进,有证就办、一办了事,这种做法不可取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委托毕竟是对某些具体事务甚至重大事项的特别授权,对待这类特殊的委托公证一定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通过与当事人进行动态的交流询问,引导当事人深入地谈问题,探求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查清与办证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法律关系,解决办证疑点,确认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若当事人向公证员讲述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不符合常理、理由不能成立、事实前后矛盾,则证明当事人并未向公证员讲述实情而是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像本案例中只委托收他人收取应收账款的行为绝非简单的委托关系,而是利用委托公证处理到期债权,无条件收取转移巨额款项,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如果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公证,将会在客观上帮助罪犯转移巨额财产,损害第三方权利人的权益,将面临着撤证和赔偿的双重风险。在这类案例中若当事人坚持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员可以根据《公证法》第31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为由可以不予办理。

 通过分析这些隐性委托公证案例让我们应认识到,尽管委托公证程序简便、证词简单,但是只要委托公证书投入使用,就会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实质权益造成影响,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这就要求公证员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要时刻保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责任感,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不能单凭书面材料进行办证,而要对当事人的办证目的持以合理的怀疑态度,在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同时,还要与当事人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的动态交流,查明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揭示并防范各种隐性委托公证风险,还委托公证以真正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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